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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不当得利?还是分手费?情人分手索100余万转账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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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不当得利?还是分手费?情人分手索100余万转账获法院支持

刘林律师2019-08-19 19:49:31

裁判宗旨

1、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不予支持。但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中止妊娠主张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可以支持。

2、有配偶者赠与或者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者第三者主张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配偶一方以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可以支持。

3、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法院查明事实

原、被告于2015年12月初在靖江某歌厅相识,时原、被告均为已婚。同年12月8日,被告与其夫刘某军登记离婚。2016年7月27日,原告与妻子王某登记离婚。自2016年2月中旬起至2016年10月中旬,原告与被告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其间,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3月19日、3月29日、4月18日、4月29日、5月18日、6月11日、8月10日、9月11日、10月11日,先后从其银行帐户汇出款项40000元、566268元、600000元、150000元、10000元、50000元、10000元、10000元、14000元、18000元,合计1468268元,其中2016年2月15日、同年3月29日、4月18日、4月29日、6月11日、8月10日、9月11日、10月11日的汇款计852000元直接汇到被告银行帐户,2016年3月19日的汇款566268元原告汇至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帐户用于支付被告所购靖江市泰和国际城御锦6号楼某室房屋的首付款,2016年5月18日的汇款50000元原告汇到宏强公司帐户用于购买美容设备,该设备后由被告使用。2016年10月20左右,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双方分手,并协商处理原告汇给被告的款项,时被告同意返还原告部分款项,但因被告未实际返还,致起讼争。

另查明,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汇给被告600000元,款项到被告帐户后于同年4月1日被中国建设银行靖江市支行扣还被告所欠该银行房屋贷款本息581859.63元。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因原告汇款给被告而获得利益,原告也因此受到损失,且被告获益与原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三点均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至于被告获得该利益有无合法根据,原、被告对此节存在争议。对此本院认为,被告辩称原告汇出的140余万巨款是因为双方存在同居关系而自愿赠与给被告,此说遭原告否认,被告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系原告自愿的赠与行为;而原告所支付的款项中的购房首付款、代还贷款及购美容设备款均能确定用途,被告不能证明其取得上述款项有法律依据,符合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应予返还。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款项,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确定款项的用途,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争议款项系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性的非法债务,不应返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严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吕某人民币1216268元。

二、驳回原告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的法律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适用赠与法律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分手费的说法能否成立?

首先,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分手费一说,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在法院一般均不予支持。但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中止妊娠主张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可以支持。

第二,赠与关系,需举证证明,被告声称原告向其转账转款均系原告资源赠与其财产的行为,但双方并没有书面的赠与合同或口头的赠与意思表达,本案处理中,也正是基于被告的主张无证据支持才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

第三,不当得利,根据不当得利成立的四个条件,在否认了赠与、分手费之后,便只剩下不当得利了,最终原告的主张获得法院的大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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