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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债权的审核像极了法官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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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债权的审核像极了法官审理案件?

破产案件管理人在审核债权申报时,一般采用书面审核的方式,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尤其是二审案件,往往也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笔者即做过审判员审理过不少案件,也做过管理人审核过破产债权申报材料,在某些阶段,笔者在作为管理人审核破产债权材料时,会有种穿越回法院审案的感觉,笔者结合实务经验,现就二者的异同点进行比较,供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时进行参考使用。

1、送达通知程序上的异同。

程序上,破产管理人和法官均需要先通知送达到当事人,若没有送达到,后面的程序均会存在重大瑕疵。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一般根据案卷里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进行邮寄送达,破产管理人一般会根据破产债权表格里面留存的地址邮寄送达。送达时,还是有许多共同点的,比如都先采用电话联系通知当事人,按地址邮寄,若送达不到,会进入公告送达途径,公告送达的方式,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告网”发布,破产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因此,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

2、立卷审核和案卷管理的异同。

破产管理人在接收了债权人申报的材料后,会立卷、分案给审核人进行审核;法院接收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后,会把卷宗材料整理好分配给相应庭室的法官进行审理。在整个债权审核的过程中,以及审核完毕后,均对各项债权卷宗进行留存档案,以备债权人前来核查,审核债权的管理人应对债权审核的结果负责。

3、审核、审理标准的异同。

破产管理人在审核债权申报时,会依据制定好的审核标准进行统一的审核,把握统一的尺度进行审核,法官审理案件,更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尺度进行审理。破产管理人在审核债权申报材料时,重点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结合债权形成的原因,例如合同、借贷、送货单、结算单、银行转账凭证、破产企业账册、审计报告进行核对,然后形成债权真实存在与否的结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核对证据目录,也会核对原件、结合各种证据链和庭审笔录,形成自己对案件的判断。

4、审核结果和救济途径的异同。

破产管理人须将审核结果正式通知债权人并给与其不少于七日的异议期,通知结果中,应阐明不予认定的理由和依据,类似于法官发出的判决书,既有判决结果,也有所依据的法理和证据。债权人在收到审核结果通知后,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复核,管理人要告知债权人复核的权利,并告知对复核结果不同意的有权在15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争议。

5、廉洁要求的异同。

破产债权的申报和审核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但是因为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时间短,工作任务重,所以对债权的审核要求时间比较短,审核的速度要求比较快,而审核的结果则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也是真金白银的钱财物在里面,债权审核人所承担的责任自然就愈发重要,因此对法官的廉洁要求自然也就适用于破产管理人身上,破产管理人在与当事人的接触、联系中,注意杜绝不必要的让人怀疑的接触,避免利益冲突,或利用破产管理人身份攫取不法利益,后面笔者会试着更文叙述破产管理人的廉洁与责任的文章详细叙述这个话题,如果您在破产债权申报过程中,有法律问题,欢迎您留言私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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