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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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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投资

知识产权投资是指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作为对公司、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知识产权人获得公司股权/投资的行为。将知识产权作为投资手段,是知识产权财产价值的体现,也是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作用日益突出的表现,更是创新经济的必然要求。

(a)何类知识产权可以作为投资手段

《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凡是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为对公司的出资。新公司法扩大了可以出资的知识产权的范围。

《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出资限制更少。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第1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可见,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是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其他类别的知识产权则不能作为出资方。

(b)知识产权投资比例

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27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知识产权出资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得超过70%。

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需要经过审批机关审批。

(2) 知识产权出资的评估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修订)第7条规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非货币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企业中的知识产权出资,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需要进行评估,但实践中也是先评估,后验资。

(3) 知识产权融资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推动知识产权融资是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重大举措,国家知识产权局、各地政府机构联合银行共同推出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优惠措施。知识产权融资的推进同时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成熟、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密切相关。

知识产权融资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a)权利质押:以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为标的而设定质权对债权予以担保,是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就质押合同向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质押合同无效。

(b)让与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债务清偿后,知识产权的权利返还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知识产权的权益受偿。

(c)财团抵押:企业将记载在财团目录上的各项财产作为“财团”统一在一起成立抵押权,将企业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相结合来进行担保。财团抵押因抵押公示发生效力。

(d)企业担保:在企业的总财产之上以优先偿还权作为一种一般担保或具有先取特权性质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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