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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专利侵权纠纷案谈专利的无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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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中,作为被告一方在抗辩过程中最常用、最有效的一种手段就是对涉案专利在法院规定的答辩期内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该方法应用得当有时可以起到釜底抽薪、反败为胜的效果。

案件回眸:江苏江动集团状告徐州淮动公司专利侵权
  江苏江动集团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一种新型输油管总成”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98225846.1号。20038月江苏江动集团以徐州淮动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严重侵犯了自己享有的专利权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徐州淮动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被告侵权成立的判决。徐州淮动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042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涉案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宣告涉案ZL98225846.1专利权全部无效!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出现上述釜底抽薪、反败为胜的原因,就在于被告诉讼过程中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其有关流程把握的恰当好处。这一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而值得仔细评析。

律师评析:

律师评析:专利的无效程序
 专利获得授权后,并不能一劳永逸,为确保权利授予的公正性,也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使专利权只保护那些真正应当保护的发明创造,专利法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无效。
  1、无效程序的启动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宣告启动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可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2、无效宣告的理由
  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主要包括:认为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或同已有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或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说明书修改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或超出原始图片、照片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或超出原始图片、照片表示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违反国家法律或者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等。
  在实践工作中,一个专利的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专利代理工作质量及发明人选择专利类型决策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专利的被无效的风险的大小。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3、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只有极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议组(1名组长、1名主审员、3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4、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5、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无效程序对于调整专利权人与公众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伪专利”对公众利益的侵害。事实上许多无效宣告请求都是在所谓“反诉”中出现的,即当专利权人向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控告某个单位或者个人侵犯其专利权时,被控告的单位或个人当确有理由认为该专利权不应授予时,可以反过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上述案例涉及的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由于被告徐州淮动公司20039月及时进行了无效请求,后经专利复审委员审查后20044月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最终徐州淮动公司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见,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是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一方最常采用且最具效力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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