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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现有设计抗辩又胜,北京一中院再传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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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新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稿)即将于2009101日生效,其中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2009112日,丹阳市新型车业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再次支持了该公司现有设计抗辩的理由。相信对于该公司来说,今年的春天无比美好。

律师评析:

20086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116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专利号为:ZL200630085948.8被宣告全部无效。2008116日专利权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丹阳市新型车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涉及的产品外观属于在先设计。并且,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的外观设计在整体上形成了相近似的视觉效果,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丹阳市新型车业有限公司再次胜出。

本案虽然是根据旧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的宣判,但是,用专利法新修改的条款来诠释本案,从法理上却更容易让人理解。

随着本案的胜诉,丹阳市新型车业有限公司正积极准备材料,针对专利权人的恶意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将通过反诉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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