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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向本院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法律文书复印件(2份)、结算单复印件和执行审核表; 5、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二、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办理以下手续: 1、涉外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经过所在国家公正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涉港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经过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3、涉澳、台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经过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4、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需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三、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执行人主体适格;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 4、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5、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文书格式、证据材料的装订符合本院要求。 |